质押物范围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借款人条件
1)23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贷款本息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申请抵押贷款的基本程序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程序并不复杂,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律师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评估、房屋抵押登记、投保财产保险等手续。
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借款人相关资料交于经办行。
4.经办行进行贷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书。
5.借款申请人应在经办行开立专用账户,并签订《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抵押合同》,由律师协助办理房屋保险和抵押登记。
6.经办行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正本后,将贷款金额划到借款人指定账户。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19、乘坐火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