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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个人大额空放贷款,当场审核当场放款

    2024-05-18 10:00:02 9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1. 下款快速——从证件受理到资金到帐,只需3个工作日,加急当日办结

    2. 手续简单——可绕开银行信用登记系统,证件齐全并合法,符合抵押条件即可申办

    3. 利率适中——介于银行贷款利率与典当之间

    4. 期限灵活——1至12个月自主选择,到期可提前申请延期

    5. 抵押适度——借款额一般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80%;

    6. 还款自由——付息还款方式自行确定,大大提高借款用户的资金利用率

    7. 操作规范——肯雅隆工作人员具有多年房地产、金融、法律等工作经验

    8. 服务周到——只需提供齐备证件,签合同、办抵押时签上名字,其余由公司全程代理。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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