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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6 11:00:01 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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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会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从而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一般都会将借贷数额、借贷用途、借贷期限、利息等进行协商约定。这些内容协商不成,借贷关系不会形成。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就是说,借贷关系是否形成,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无偿由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具有的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或财产),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的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3)、合法的民间借贷,借贷的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出借人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由于正规的借贷是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例如是买房供车,因此限制条件也比较窄。而私人借贷则不同,不一定要提供必须存在的理由,但是借款人不能利用该笔借款干违法犯罪之事,例如洗钱、走私等。

    无抵押贷款是不以具体某项资产作为担保的借款负债形式,即不用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资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和申请的那种类型的无抵押贷款类型)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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